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16:30发布者: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淮府办〔2006〕9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改善广大职工居住条件,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机制而做出的重要决策,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居住水平,实现向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新跨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涉及面广、责任重、难度大。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构建和谐淮南的高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力度

  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到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以前年度欠缴部分要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齐。对无故不建或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督促其限期按规定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提高到15%,但最高不超过20%。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补贴列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补贴。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不但可以提取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125万元,且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开展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等自住住房贷款业务,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为职工购房贷款提供便利。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会议制度,按照《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议事决策。管委会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对不称职的委员,市政府及时予以解聘,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对作出的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确保决策的有效性。

  (二)加强财政监督制度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59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监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切实保护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监督体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市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内部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调度、提取、贷款、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对重要工作岗位要实行审办分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人员轮换制度,涉及重大资金调度和使用等事项,均应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要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为职工、单位提供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维护职工的知情权、查询权。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告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要增强风险意识,严格控制风险,建立专家咨询评价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金运作的审批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实现高效化运转、亲和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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