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9日 09:09发布者: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房改[2005]263号)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现行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经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九)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应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符合第一、六、七、十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家庭成员(仅限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符合第一、 五、六、七、十项规定条件的,提取金额至佰元整。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未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则上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第十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

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每月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提取依据的各项凭证及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户口证明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人凭提取凭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到管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的,即时审批;特殊情况的,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或单位已撤销、解散等无法出具证明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四条 经管理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审批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或配偶)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有欺骗行为,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未按规定支付职工提取的公积金,由受托银行负责追回已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11日施行的《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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