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6日 17:05发布者: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结合淮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到45万元;单职工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到35万元。2019年9月30日(含)前已受理的贷款执行调整前贷款政策。
    2.暂停“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3.暂停市中心“异地贷款”业务。2019年9月30日(含)前已受理的“异地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4.停止对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购房资金已全额支付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5.夫妻有一方是矿业集团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原则上借款人在矿业集团分中心办理贷款。
    6.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或冲还贷业务的职工,办理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的,自公积金中心系统扣划之月起,三个月内办理二次贷款的,已划转的住房公积金可视同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7.职工购买普通住房的,按产权所占份额提取住房公积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未婚子女购房的,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8.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原先的每月1000元调整为:未婚(单身)职工每月5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月800元。
    9.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盖章;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需提交任何材料复印件。

    以上细则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此次政策调整不一致的,按此次政策调整执行。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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