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08:34发布者: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淮住金〔2017〕73号

矿业集团分中心、凤台分中心、寿县管理部、新集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淮南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十一次会议(2017年12月15日)通过了《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26日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房改[2005]2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现行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1年,并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1年未再就业的;

    (九)职工调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十)本市无自住住房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应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符合第(一)、(五)、(六)、(七)、   (十)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家庭成员(仅限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提取金额至佰元整。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法定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第九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已还贷款本息。

    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每月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相关提取凭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户口证明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人凭提取凭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到管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的,即时审批;特殊情况的,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或单位已撤销、解散等无法出具证明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经管理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有欺骗行为,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3年内不予提取和贷款,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30日施行的《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