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7 08:30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中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为单位预算编制中的项目资金,也就是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公用支出,主要包括公积金业务资料印刷费、公积金政策宣传费、对账单邮寄费、日常公用支出、矿业集团分中心管理费用、政府采购资金等等。

第三条 、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中的日常公用支出如:公积金业务资料印刷费、公积金政策宣传费、对账单邮寄费、维修费等依据《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出管理制度》执行;差旅费依据市文件通知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中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需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网上商城交易单、发票;若是工程类支出(业务大厅装修工程)还需有工程监理意见,决算书,完工经审计后的结算审核结论书支付。

第六条、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概算。每年7月底之前向市政府信息办申报下一年信息化项目。凭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书编制预算。

第七条、按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完成各个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经财政同意后,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工程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用途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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