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均衡发展,支持淮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以及新业态等方式的就业人员。凡在我市范围以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二)银行一类借记卡。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实行一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
四、灵活就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淮南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淮南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申报额确定。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24%,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可在每年7月重新申报。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每月按时、足额将按月缴纳的公积金存入本人银行借记卡中, 并由中心从缴存人银行卡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代扣失败,视为当月欠缴。
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八、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转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异地转入或转出手续。
九、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三个月的,经公积金中心催收无效后可封存其个人账户;如继续缴存,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十、灵活就业人员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权利,办理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按照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不得停缴。连续停缴达六个月及以上经催缴仍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机构保证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十三、本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由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