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10:06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中心各科室、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率,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通过,对购房提取时限适度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将原“购买自住住房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购买自住住房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条件不变。

以上政策,当出现流动性风险、国家政策发生调整或我市住房公积金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市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2024年3月1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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