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淮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1 16:41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持续释放,保障基本住房的功能日益凸显,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群体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要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支持我市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多方学习调研,多轮论证研讨,参照我省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关于淮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2021年12月28日,由国家发改委、中宣部、教育部、住建部等21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明确指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022年1月20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引导激励新市民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规范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和省住建厅会议精神,通过制定政策支持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门槛,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福利。

三、制定过程

一是组织起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和省住建厅会议精神,通过制定政策支持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由相关业务科室起草,形成《淮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二是征求意见。我中心经多方学习调研,多轮论证研讨,多次走访调研多家企业,快递行业等,充分征集意见,并参照我省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三是会议审查。2023年11月15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四是送审定稿。2023年11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送审材料并通过审核,形成了《淮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并公开发布。

四、工作目标

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主动作为,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更好地支持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政策内容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及对象

建制范围: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建制对象:本通知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凡在我市范围以内的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的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条件

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身份证明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开设的有效I类借记卡即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缴存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来确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由本人自主申报,不低于淮南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淮南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费扣除标准,现行为5000元/月)的,提供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申报额确定。

(二)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24%,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存不变,如需变更,可在每年7月重新申报。

(三)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计算公式: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款

通过银行托收方式进行缴款。缴存者每月25日前将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本人的银行借记卡中,由公积金中心进行集中代扣。

5、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缴存人与建制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继续缴存公积金的,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规定管理,转移前无欠缴、停缴的,账户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二)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新的单位就业的,可将原单位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户继续缴存,转移前无欠缴、停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三)异地缴存职工来淮就业,申请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账户为正常状态的,可通过线上(“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或线下(公积金服务窗口)两种渠道申请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6、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职工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权利,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7、政策利好

(1)免征个人所得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2)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3)作为储蓄资金保障: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退自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当于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了零存整取的账户,相当于为自己积累了一笔养老金。

(4)享受低息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远低于同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可为缴存人节省一定的贷款利息支出。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渠道: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联系电话:0554-6887931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