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2日 16:34发布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发挥数据共享作用,减轻缴存人还贷压力,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决定开展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贷委托划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内容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尚未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签订《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授权市中心按月自动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至约定的个人银行还款账户,用于偿还上月实际还款额(本息),无需再办理柜面提取手续。

二、申请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存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含配偶)目前支持邮储银行、招商银行等家银行的商业贷款,后续将根据数据共享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三、申请条件

1.商贷委托划转业务的贷款类型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其他非住房类贷款不予受理;

2.申请人(含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除外);

3.申请人(含配偶)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优先划转偿还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

四、划转时间与金额

(一)划转时间

按月划转,当月办理次月生效。划转日一般为每月12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划转金额

1.划转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上月实际偿还的商业贷款本息;

2.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划转支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划转后到账的住房公积金当月不予补划。

(三)划款顺序

商贷委托划转业务划款顺序为“先主贷人后配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3.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5.申请人及配偶I类银行借记卡。

如已办理过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且已提供过借款合同的缴存人,可不提供以上3和4所需的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及配偶携带材料至市中心各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2.签订《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并授权市中心查询其商贷数据;

3.市中心审核通过后,次月起按约定日期自动划转。

七、业务终止

1.商业贷款结清后,协议自动终止;

2.申请人可凭身份证至市中心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协议终止后不再受理同一笔贷款的委托划转业务(因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除外)。

八、注意事项

1.每人仅可办理一笔商业贷款的委托按月划转业务,不支持同时申请办理多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

2.协议期间,不再受理该笔贷款的柜面提取业务;

3.申请人如发生婚姻、联系方式、还款账户等信息变更,或停缴公积金,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本业务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不代替还款责任,申请人每月仍应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日前关注还贷银行卡资金余额,履行正常还贷义务。因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银行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逾期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2日     


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

甲方(委托人):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商业贷款银行:            还贷代扣银行卡号:                     

借款合同编号:            房屋坐落                              

乙方(受托人):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方便甲方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甲方自愿委托乙方每月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资金至指定还贷账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申请并授权乙方查询其本人及配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关信息。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2.乙方依据甲方上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际偿还的本息总额,以转账方式将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划转至本协议约定的还贷代扣银行卡中。

3.乙方每月从甲方公积金账户中划转支取的最高额度,以甲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实际还贷额(本息)为限。如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划转支取金额不超过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日之后到账住房公积金金额不予支取。

4.自乙方审批之日次月起乙方于每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划转操作。划转日后至当月月底前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不参与当月划转。

5.本协议仅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便利方式,不构成乙方对甲方还款义务的代为履行或担保。甲方仍须于每月还款日前自行确认还贷代扣银行卡内资金是否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并承担因账户资金不足导致的逾期还款、罚息等全部责任。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以该笔贷款为由办理其他形式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如甲方或配偶的还贷代扣银行卡、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等信息发生变更,或因任何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甲方须及时到乙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变更信息或未履行还款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提出申请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受理该笔贷款的委托划转申请。

7.当该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部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借款人签字):________      甲方(配偶签字):_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___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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