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制定《淮南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经参加我市社保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缴存职工就近选择市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第五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2、在淮南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淮南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3、《淮南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统一为上年度社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自由职业者可以采取现金缴付、银行转账两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存、按季预缴等方式,但预缴月份不能跨两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第九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
第十条 自由职业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取时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第十一条 自由职业者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如未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不得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如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款期间停缴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或将其转为商业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