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11:24发布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建金〔2017〕49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快速增长,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凸显。但是,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矛盾也逐步显现,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已不能自求平衡。2016年10月国务院第三次督查指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风险。为落实国务院第三次督查问题的整改,指导各地做好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范工作,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6日


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适度约束资产负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风险预警机制是指对我省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供求矛盾进行预先发布警示,并及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资金净流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供需发展趋势预判,以城市为单位实施预警。

第四条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三个等级:

(一)一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85%至90%之间,且资金净流量连续三个月为负数。

(二)二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至95%之间,资金净流量继续为负数。

(三)三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5%以上,资金净流量继续为负数。

第五条 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月报制度,开展相关业务指标运行情况分析,对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实施监控,必要时对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风险提示。

第六条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研判,制定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当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可采取下列措施防控风险:

(一)启动一级预警时,预警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对各项业务指标的监控,关注资金走向,做好数据分析,为制定防范流动性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贷款政策调整预案做好准备。

(二)启动二级预警时,预警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催缴力度,做好到期定期存款、商业银行大额存单、住房公积金债券的兑付工作,保证资金回流。必要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力度,暂停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措施,缓解贷款资金压力;通过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度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启动三级预警时,预警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执行二级预警状态下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必要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政策,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出速度。

第七条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预警采取的政策措施启用和取消时,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预警城市启动、取消预警时,应报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将依据建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中心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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