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层级 |
实施 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1 |
其他权力 |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5月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公民 |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社会公开 |
2 |
其他权力 |
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5月修订版)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公民 |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社会公开 |
3 |
其他权力 |
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5月修订版)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公民 |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