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公共服务清单中,原事项“12329热线电话咨询服务”调整为“‘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住房公积金领域)”,其余无变化。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对象范围 |
监督电话 |
调整情况 |
1 |
其他权力 |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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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5月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
1.受理环节责任: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规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履行的责任。 |
单位法定代表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0554-6888023 |
无调整 |
2 |
其他权力 |
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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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5月修订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
1.受理环节责任: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规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履行的责任。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0554-6888023 |
无调整 |
3 |
其他权力 |
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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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5月修订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
1.受理环节责任: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规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履行的责任。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 具体承办人 |
0554-6888023 |
无调整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1 |
依申请类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2 |
依申请类 | 委托按月划转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服务 | 《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3.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期将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 |
3 | 依申请类 | 账户存储余额复核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4 |
依申请类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住房公积金领域) |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淮府办秘〔2021〕37号):12329号码保留,坐席 《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建金〔2012〕143号):三、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主要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方式,提供业务指南、业务查询、业务受理等扩展服务。 |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5 | 主动公开类 | 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2022〕27号):(六)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披露并指导各地披露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透明度,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知情权、监督权。(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负责) |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