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企业负责人:
您好!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定住房保障制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9月20日施行,进一步明确单位缴存义务、强化监管与法律责任。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住房权益,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特向您致信告知相关政策、法律义务与便民举措。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缴存政策
按照《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
1. 缴存比例:我市企业可在5%-12%区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执行同一比例,一个缴存年度内仅可变更一次。企业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可按规定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享受相应税收抵扣,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2. 困难企业帮扶政策:企业经营确有困难、连续亏损,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向我中心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再恢复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部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 职工使用权益:职工缴存公积金后,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物业费、住房装修等,还可申请低利率公积金住房贷款,增强职工安家能力。稳定的公积金缴存,有助于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增强员工归属感。
二、法律责任提示
根据《条例》罚则条款: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开立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可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单位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务提示:职工在职期间欠缴的公积金,不受劳动仲裁时效限制;职工离职后,仍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企业补缴在职期间公积金,企业将面临补缴、诉讼费、执行等多重成本。
三、业务办理渠道
目前我市公积金业务支持线上+线下双通道办理:
线上:淮南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皖事通APP,可办理单位开户、职工增员减员、基数调整、汇缴申报等业务;
线下:淮南市公积金各业务服务大厅,可现场咨询、提交材料。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554-12329
四、倡议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大职工的辛勤付出,依法缴存公积金既是遵守国家行政法规,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举措。请各企业对照《条例》要求,尽快梳理用工情况,开展内部自查:尚未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的尽快开户;存在漏缴、欠缴、基数偏低的,主动整改补缴,避免产生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法律风险。
如您有政策疑问,欢迎致电我中心服务热线。感谢各企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期待与全市企业一道,共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职工安居权益,助力淮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