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2日 17:36发布者: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览次数:

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作用是为广大职工提供住房保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公积金的支出有其刚性规定,但总有一些违法“中介”玩弄各种伎俩,采用欺骗手段帮提取(贷款)人完成公积金“套现”。殊不知,这种行为对于提取(贷款)人和“中介”均构成违法,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蒙混过关难如登天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工作人员炼就“火眼金睛”,在审核每笔业务时,对那些拙劣的虚假材料,都能一眼识破。随着数据共享,各个部门的信息数据互通互联,那些以为足以以假乱真的虚假材料在与住建、社保、公安等部门的数据比时,都会被辨别出来。即使还有“漏网之鱼”,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有严格的提取审核和完善的稽核制度,骗提套取行为无处藏身。

警惕中介非法行为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广泛惠及,部分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断增加,一些职工认为公积金放在管理中心会贬值,于是千方百计想把这笔钱提取出来用,但没有合理理由进行提取。于是一些“协助”提取公积金的地下中介便应时而生,他们瞄准了职工急需用钱的心理,在网络上做起推广并承诺成功后付款的“委托服务”,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帮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从中谋利,他们大多宣称提供一条龙服务,能轻松“搞定”公积金提现。一般伎俩有三个:一是伪造虚假的购房提取材料,如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发票等;二是伪造虚假的提取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三是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转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终达成违规提取的目的,并从中收取高达7%至20%的高额费用。

事实上,住房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使用虚假手续骗提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而且为骗提人埋下了社会征信隐患,因此,大家要擦亮眼睛,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骗提骗贷后果很严重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及贷款(提取)人的行为,中心已经出台《汕尾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以加强审查和惩治力度,严防公积金被骗提骗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有关规定,对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采取责令限期退款、通报批评、通告至涉事职工所在单位、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将相关信息依法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加以处罚。

重要提示:

以下情况可以免费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赁房屋提取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公积金的;账户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果不符合提取条件,不可用违法的方法骗提。职工提取公积金时一定要提供真实资料,不要为省事而轻信和委托他人办理,更不能通过黑中介伪造相关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委托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代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希望缴存职工一定要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不要听信非法中介误导,不要上当受骗,违法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受到法律制裁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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