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来信时间: | 2017-12-27 10:20 | |
|---|---|---|---|
| 信件类型: | 其他 | 姓名: | 孙**** |
| 内容: | 本人于2016年参加淮南事业单位统考进入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年10月31日报到上班,于2017年10月27日转正,至今未办理公积金及为本人开立个人缴存账户。向单位财务科及主要领导反映问题,说该单位历来第一年没有公积金,转正后才有,而且要等到7月份调缴费基数时办理。请问该全额事业单位是否适用本市公积金管理条例,转正前试用期内到底该不该缴纳公积金?请有关部门明确回答?如果该缴,单位不给缴纳本人该如何维权? | ||
| 回复单位: | 淮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淮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2018-01-26 11:36
答复意见: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我们会与你单位联系 ,了解详细情况。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66402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