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9 15:38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住金 〔2019〕2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结合淮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2019年5月1日(含)以后备案的期房及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二手房、现房,申请贷款时执行贷款金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的新政策。为保证新老政策的衔接,5月1日以前备案的期房及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二手房、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原贷款政策,受理日期延至2019年6月30日止。

2、关于“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19年5月1日(含)以后,执行转贷金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的新政策。“商转公”业务暂停事宜,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另行通知。

3、拟准备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应关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提取使用。如有委托划转还贷,可提前取消,留够充足的公积金缴存余额以利于二次贷款。

4、关于退役军人公积金贷款。可提供部队公积金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如与新单位公积金缴存衔接时间未中断6个月,视同连续缴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人仅限于借款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如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的贷款年限以父母可贷款年限计算。

6、开发企业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引导职工使用住房商业贷款购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

7、“非公”企业、个私经济及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计算,男60周岁,女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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