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8 09:15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违诺现象:
    1、对上级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2、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4、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5、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处理办法:
    1、在工作中,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违规处理,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连带责任。
    2、故意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有关人员给予效能告诫。
    3、因主观过错导致没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责令有关人员诫勉教育或待岗处理。
    4、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5、经办责任人在年内违诺,第一次给予诫勉教育;第二次待岗学习,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第三次给予效能告诫。
    6、工作人员在年内被效能告诫,第一次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第二次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第三次除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处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依照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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