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2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矿业集团分中心、凤台分中心、寿县管理部、新集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加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提升服务效能。中心研究制定了《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虚心接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作风。
特此通知。

2016年3月22日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公积金管理水平,建立公众参与住房公积金监督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党风、政风、行风和服务效能等实行监督。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的聘请:
   (一)聘请范围:社会监督员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积金缴存单位、业务合作单位等社会各界关心住房公积金事业的人员中聘请。
   (二)社会监督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颁发聘书。
   (三)聘请期限。社会监督员的聘期每届为2年,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继续续聘。届时不续聘者为自行解聘。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关心、支持住房公积金事业,有民主监督意识。
   (二)对住房公积金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知识水平。
   (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诚实守信,能积极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群众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独立工作能力以及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自愿承担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能及时发现、如实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针政策和执行住房公积金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三)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检举和控告。
   (四)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五)举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六)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
   (七)参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举报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八)协助和参与宣传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市公积金中心组织的有关业务学习活动和获取住房公积金法规书籍等材料。
   (二)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动态。
   (三)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有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
   (四)应邀参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五)根据自愿的原则,有权提出不担任社会监督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的纪律:
   (一)发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直接处理,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反映。
   (二)不得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检举揭发为由敲诈勒索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单位,或者接受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单位的馈赠、吃请。
   (三)在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歪曲捏造事实。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监督员开展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时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聘请的监督员,每年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义务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三)无故或长期不参加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的。
   (四)举报和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实或恶意投诉的。
   (五)利用监督员身份引诱、恐吓、威胁企业,从中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第八条 监督员属公德义务,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由其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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